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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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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什么是公共体育服务?只有明确了这一概念,才能谈及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构建。学界对这一核心概念的认识正在逐渐深化,形成许多共识,但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共服务”的概念界定不清。

详细释义

什么是公共体育服务?只有明确了这一概念,才能谈及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构建。学界对这一核心概念的认识正在逐渐深化,形成许多共识,但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共服务的概念界定不清。

 

什么是公共服务”?这个概念是否清晰,对我们确定什么是公共体育服务有直接影响,因为后者是前者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学界对公共服务有多种理解:①它是我国政府一直以来强调的为人民服务”;②它是指国家公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的一般属性;③它是包括政府弥补市场不足,促进社会公平在内的所有工作;④它是指由公法授权的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以及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马庆钰:《关于公共服务的解读》,《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2期)。也有学者认为不能将公共服务混同于公共产品。因为这两个概念的意义不同:公共产品是解决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问题,公共服务是解决公众利益的保障性问题;关注的层面不同:公共产品多关注工具层面,公共服务更注重职能层面;影响的变量不同:现实条件更多地影响公共产品,公民需要更多地影响公共服务(杜万松:《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关系与差异》,《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年第6期)。也有人考察了国外状况后提出,公共服务是以政府等公共部门为主提供的,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供全体公民共同消费与平等享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课题组:《国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2期)。公共服务一般具有四个共同特征:社会性、公共性、公平性和动态性(刘薇:《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理论研究述评》,《经济研究参考》2010年第16期)。

 

显然,对于什么是公共服务,学界有多种看法。这也影响了研究者对公共体育服务的认识。有的研究指出,对于公共体育服务的概念,主要有两种有代表性的界定。一是经济学角度的定义,认为公共体育服务是有别于以一般市场方式提供的体育商品(产品及服务)的体育类公共产品及其相关活动。这种界定的不足是会造成误解,把公共体育服务简单理解为由政府或体育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或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享受的体育产品或服务。二是管理学角度的定义,将公共体育服务理解为除公共体育产品或服务提供外,还包括体育政策服务(体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和体育市场监管服务。其不足是有将政府确定为公共体育服务的唯一主体之嫌,同样缩小了公共体育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戴健、郑家鲲:《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研究述评》,《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有学者搜集了2002~2011年近10年来有关公共体育服务的文献308,经过分析后发现,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六方面:①公共体育服务内涵研究;②不同人群公共体育服务研究;③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研究;④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研究;⑤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构建研究;⑥公共体育服务现状和发展对策研究。多数研究者认同公共体育服务是提供公共物品。他们认为这些研究存在如下不足:①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背景分析不清,导致论据不充分;②没有把握好公共体育服务内涵;③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构建见物不见人。把公共体育服务视为体育产品体育服务”,在舍本求末。公共服务是一种职能,公共产品只是这种职能的体现形式,推导至体育领域,公共体育服务只是公共服务职能在体育领域的延伸和实现。也就是说公共体育服务本质上也是一种职能,至于公共体育设施、公共体育产品、公共体育活动等,只是实现公共体育服务职能的方式和内容。但是,如果把公共体育服务视为公共体育产品或体育服务,或者概括为几大要素,就有以现象代替本质的嫌疑。于是,有学者提出,“公共体育服务是指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在供给人们共同消费或享用的体育产品或体育服务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能(戴永冠、林伟红:《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结构及人本思想》,《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2年第10期)。也有学者在分析了公共服务的属概念和种差之后,提出公共服务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以政府为主导,通过提供各种不同性质的产品满足公民需要的服务(周爱光:《从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审视政府的地位和作用》,《体育科学》2012年第5期)。

 

有学者强调指出,保障基本体育权利是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逻辑起点,维护体育公共利益是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标准,满足公众体育需求是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达成公众满意则是体育公共服务提供的目标甚至终极标准(易剑东:《中国体育公共服务研究》,《体育学刊》2012年第2期)。

 

在名称上,学者们一度有过公共体育服务体育公共服务的名称之争。2008年以后,在我国官方文件中均用公共体育服务一语,2011年公布的《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使用公共体育服务。此后在我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也统一使用公共体育服务一语。这一争论便停止了(戴健、郑家鲲:《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研究述评》,《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在研究的层次上,既有的研究多笼统地讨论公共体育服务,尚未将其进一步分为基本和非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不同层面加以分析。公共服务可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层次。我国一般将其分为基本公共服务(或核心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或一般公共服务)。所谓基本公共服务,是指一定经济社会条件下,为了保障全体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全体公民都应公平、平等、普遍享有的公共服务,是诸多公共服务中具有保障性质和平等色彩的服务类型。即基本公共服务是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为主要目的、以均等化为主要特征、以公共资源为主要支撑的公共服务(陈海威、田侃:《我国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问题探讨》,《党政论坛》2007年第12期)。显然,现阶段,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更具有现实意义,这方面的研究有待深入。

 

 

——《中国群众体育发展报告(2014)》p70-7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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