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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收制度体系,助力制造企业应对全球税制改革态势
——《制造业蓝皮书:中国制造业数字化创新报告(2023)》指出
来源:制造业蓝皮书  作者:韩凝佳   发布时间:2023-09-25

  2023年9月24日,广东工业大学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制造业蓝皮书:中国制造业数字化创新报告(2023)》和《新兴经济体蓝皮书:金砖国家经贸合作发展报告(2023)》。

  顺应全球税制改革态势,择机完善涉及数字经济业务的税收制度。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各国对国际税制改革方案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对于oecd“双支柱”国际税制改革方案框架已经有近140个国家达成共识,但oecd仅是一个国际组织,可以提出并设计国际税制改革方案,但并不能协调各国并确保方案落地实施。一方面,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理应承担大国责任,关注国际税制规则重塑的公正性,及时追踪oecd与g20等经济体的国际税制改革动态,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相关活动,提高多边谈判参与程度,提出数字经济征税中国方案,提高国际税收话语权。另一方面,我国应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加快国内税制改革步伐,基于税收公平、效率、中性等原则,了解并掌握有关行业基础信息后,合理确定数字经济相关业务的利润率等基本情况,加快推动形成与数字经济更加适配、更科学合理、可持续的与全球相适应的税收体系,优化企业“走出去”的营商环境。

  科学、合理地研判数字经济征税的着力点,重点规避重复征税等问题。数字经济业务突破地域空间限制,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通过远程模式实现,特别是跨境制造企业利润涉及全球多个国家,传统的产地规则和注册地规则已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法国等国家在税收利益面前以单边主义为优先选项,旨在“先下手为强”争夺国际税收规则的主导权与话语权,而对于数字服务税是否科学、合理并不考虑,因此对销售收入、营业额等征收数字服务税极有可能导致国家间重复征税等的不合理问题,给予了忽略。对此,我国可借鉴oecd当前主导的与数字经济相关的包容性税收改革框架,将数字经济业务价值创造地而非企业注册地作为税收来源地,将数字业务的应税所得合理分配到各个辖区。

  继续推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改革,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基于税收制度体系,我国既是数字经济生产大国,也是数字经济消费大国,短期内并不适宜开征与数字服务税相关的税种,应重点考虑完善现有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制度,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规则以及税收征管体系。从增值税方面来说,我国增值税收制度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应税项目,但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等不断涌现,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受到了一定冲击,应择机采取“正面清单”的模式,在数字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逐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所涉及的与数字经济相关的业务。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说,应加快研究“显著经济存在”的标准或“显著数字存在”的标准,以用户所在地的ip地址、数字平台所在地以及应税收入标准等各项因素,作为企业新的联结度标准,重新定义企业在市场国的常设机构标准。从税收征管方面来说,应贯彻落实好“金税四期”各项举措,借助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加强对企业的关键核心数据保护的前提下,加强跨境交易数字平台的交易数据等收集与整理汇总记录,提高“税收大数据”的分析和稽查预警能力,同时推动税务系统与海关等其他相关系统的无缝对接,保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与安全性。

  (参见《》p194-19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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